最近,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的政策,以及政府的推进力度前所未有,令整个农险界为之振奋,广大农户为之雀跃。各方呼吁多年,政府也经过慎重论证和准备,不断扩大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试验范围,确实是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和提高农业生产风险保障的多赢之举。
扩大三大主粮作物的保险保障水平绝对是利国利农利民的好事。笔者最近了解到,各地先后出台了本地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的实施方案,保险经营机构也在积极响应和准备,以便及时拿出科学合理的产品。不过对于这类高保障产品的一些重要问题还有不同意见,需要广泛讨论,以求认知的统一,让产品设计科学合理,经营风险可控。 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普遍大大提高。例如,不少地区的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额普遍提高到1000元以上,有的高达1700元,是原来物化成本保险金额的3倍,这的确是好事。但是,怎样做到科学合理? 有一个地区,拟议中的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政府将保险金额定位850元。但是据有关调查表明,这个地区的稻茬麦亩产最高也就300-350公斤,产值不过800元左右,保险金额850元已经超过产值就有很大的问题:第一,这样承保有违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不符合保险经营的基本规则。第二,因为存在不当得利的空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难以防范。这不仅不利于保险的健康经营,也会助长不良道德和投机心理的滋生。 因此,在确定保险金额的时候,需要进行多方调查、依据充分,考虑生产模式不同而造成基差风险,需征求专业部门意见,倾听散户及新型农业主体的意见,尽量做到符合实际、科学合理。 目前,各地给完全成本保险确定保险金额的时候,依据的是国家发改委每年编制和出版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但是,如果仔细研究就会看到,这个成本收益是根据各地定点调查资料来编制的,发布的数据是以省为单位。也就是说,《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公布的数据,只是一个省的平均数,没有不同地市和县的数据,没有不同生产方式的数据,没有不同生产主体的数据,没有不同耕地等级的基差数据。比如,某省的春小麦产量高的有400公斤,但是同一个省有的地方产量只有100多公斤,它们的成本也肯定不会相同。因为这个原因,前几年还发生过赔付纠纷,因为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是200元,比实际成本高出两倍还多,接近产值,极不合理。 完全成本保险金额的确定,虽然可以参考《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中发布的“平均值”,但对于一个省来说,省内不同地区差别很大,要确定不同产粮大县的保险金额,还要做进一步调查和分析,需要农业专业及统计部门据实调查的数据支持。因为即使同一种作物,一个省内各个地区的产量也不会相同,成本也不会一样,必须因地制宜。这个问题与我们呼吁了30年的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问题,道理是一样的。一个省不能是一个费率,同样一个省也不能是同一个保险金额。除非能够证明一省之内的产量完全相同、成本无差别。 农业保险定价是各方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农户和政府是买单者,自然希望定价低些,保险经营机构自然希望按照精算平衡定价,就是要根据不同标的的风险损失概率和适合的大灾模型计算纯费率。也要考虑农业灾害发生的不平衡性,至少不能让企业亏损,让企业能持续经营,这是人之常情,也是企业之理性。就是说,定价还是要尊重科学合理和公平的原则,尊重农业风险发生的规律。 在目前“公司精算平衡定价+协商定价”和“行政性定价”的普遍“模式”之下,公司实际上在很多地区是没有定价权的。最近,有的地方出台的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的方案,定价都不大听公司的意见,虽然《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但实际上有反转。因为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比物化成本高了两三倍,保额的提高意味着保险经营风险增大,其费率应当比原来物化成本保险经营的风险更高才对,但是有的地方政府不仅不允许提高费率,反而要求公司降低费率,维持物化成本保险原来的费率都不行,为的是在试点扩大后,减少政府的补贴预算。还有的地方甚至“以支(财政预算)定收(保险费率)”,要求公司根据本地财政的预算额度和需要支持补贴的承办面积,反推保险费率应该是多少。把一个复杂的精算问题,变成一个简单的算术题。通俗是通俗了,但是让人啼笑皆非。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对于财政补贴的农险产品还搞起了竞价,这就更离奇了。 这种不尊重科学和市场规律的行为要是被各地政府普遍接受,将会加剧公司和地方政府农险经营各方面的博弈,耗费无意义成本,后果如何还难以预料。 看来,我们目前的“公司精算平衡定价+协商定价”和“行政性定价”的定价制度模式,恐怕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了。关键是“协商定价”和“行政性定价”因为地方政府缺乏科学依据会使农业保险达不到想要的政策效果,在定价机制体系上要尊重科学和规律。这种情况不可再任其蔓延了,至少要回到文件规定的道路上来。不然的话,地方政府在缺乏科学依据下的强制定价只会带来更多麻烦,使农业保险达不到想要的政策效果。 免赔是财产保险经营一个普遍使用的风险管理工具。就是要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承担一部分风险损失责任,以加强其对于承保财产的责任心,减少和防止道德风险。农业保险也不例外,实行免赔制度。不过至今实行的是“相对免赔率”规定,不是大家通常采用的绝对免赔率(或者绝对免赔额)制度。 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因为政策性农险普遍推行的是物化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很低,只有标的单位收益的1/3左右。所以,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同时,要依据不同品种的风险状况及民政、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根据三部门的上述通知精神,各家公司都采用的是“相对免赔率”的规定,相对免赔率的界限是20%或者30%。就是说,损失低于20%(或者30%)不予赔偿,超过20%(或者30%)就不再免赔,损失是多少就赔多少。 在现今试验及将来推广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的条件下,考虑到保险金额普遍达到甚至超过单位标的收益的80%,很可能引发比较多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到底是继续实行相对免赔还是改变为绝对免赔规定,需要认真研究和确定,这不是小事情。实际上,此前在有的地方,因为保险费率的无差异化,不少地区已经发生不少很典型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也有不少这方面的调查和研究成果发表。现在,除个别地方外,依然实行的是“一省一费率”,如果再加上“一省一保额”而且是高保额,农业保险经营防控风险的压力必然会加大。 所以,笔者建议各地在设计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条款的时候,可以不再执行“相对免赔率”的规定。对于种植业保险,可以选择采用绝对免赔率,养殖业保险可以采用绝对免赔额的规定,这也是很多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成熟和宝贵的经验。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