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1〕7号)要求,各省份(计划单列市)申报推荐了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单位。经认真研究,确定北京市平谷区等100个县(市、区)、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等100个服务组织为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单位,并原则同意以上200个试点单位的实施方案,请抓好组织实施。现将试点单位名单(附后)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是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引领支撑农业现代化发展路径的有效载体。要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主线,以培育农业服务业战略性大产业为目标,因地制宜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业态、模式、机制,着力打造一批创新基地,培育一批创新组织,形成一批创新模式,树立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行业标杆和县域样板,以点带面、示范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推进,更好地引领小农户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试点期限为3年,自2021年11月起至2024年10月止。各试点单位要重点围绕以下两个层面、九个方面的任务开展试点探索。 1.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路径。探索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组织形式等现代要素集成导入农业生产过程的方法和途径,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以服务过程的现代化实现农业现代化。引导服务组织积极拓宽服务领域,探索在经济作物、畜禽养殖、产前产后等领域和环节拓展服务的模式和方法。 2.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引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多种形式。鼓励服务组织针对小农户生产现代化难题,因地制宜探索创新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不断完善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等多种服务模式,优化提升“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服务组织+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小农户”等多种组织形式,引领带动更多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3.探索推进服务资源整合的方法路径。围绕搭建多种类型的农业综合服务平台,积极探索盘活存量设施、装备、技术、人才及各类主体的方法路径。立足提升农业全产业链服务能力,研究探索农业生产经营综合解决方案,破解农业生产主体做不了、做不好的共性难题。探索加快推广应用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的有效方式。 4.探索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指导的方式方法。在服务标准制定、服务价格监测、服务合同监管、服务效果评估、行业自律规范等方面,探索行之有效的具体方法和举措,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创新行业指导方式方法,探索服务行业联盟、协会、指导中心等组织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和机制,更好地为服务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资源共享、业务互促、行业规范。 5.探索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政策措施。围绕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用地、人才等方面,探索创设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政策措施,优化支持方式,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完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提升项目实施效益。 1.探索完善管理制度。鼓励服务组织积极探索加强制度建设的方式和手段,通过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规章、规范财务管理等举措,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服务组织探索建立服务标准,规范服务合同,合理确定服务价格,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2.探索创新服务机制。鼓励服务组织聚焦服务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探索创新服务模式、组织形式和利益联结机制,有效满足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引导农资企业、农业科技公司、互联网平台等各类涉农组织向农业服务业延伸,探索通过“农资+服务”“科技+服务”“互联网+服务”等方式拓展业务,促进技物结合、技服结合。 3.探索联合合作方式。引导多元服务组织发挥各自优势,探索以资金、技术、服务为纽带开展联合合作的多种方式,通过组建服务联合体、联合会等,推动服务领域拓展和服务链条延伸,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4.探索科技应用路径。引导服务组织探索创新服务与科技深度融合的方法路径,通过集成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品种和技术、现代物质装备、信息技术手段等方式,提升服务的集成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各试点单位要紧紧围绕以上重点任务,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创新、大胆探索,充分发挥试点先行、示范引领作用。要进一步细化实化试点实施方案,建立试点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形成推进合力,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各项试点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跟踪指导和督促推动,及时把握试点工作进度,帮助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保障力度,研究制定推进试点的配套政策措施,对试点县和试点组织予以支持,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各地要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工作思路,加强对试点进展情况的跟踪调度,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各省级(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分别于2022年10月底前、2023年10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试点工作完成后,各试点单位要提交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各省级(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据此分析形成本地试点工作总体情况报告,并于2024年11月底前一并报送。以上材料请以省级(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文件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