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与巨灾风险
新冠病毒大流行疫情正在引发公共卫生灾难复合经济衰退和金融危机的全球化巨灾。伴随着疫情波及全球215个国家和地区,确诊病人数已超过6千万,死亡人数也近2百万。随着冬季气温降低和人口密度提高,疫情传染的广度和深度也在加剧,正在形成第三波和第四波疫情冲击。亚洲开发银行模型预测,疫情如果持续6个月,世界经济损失会达到8.8万亿美元,约合全球GDP的9.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警告经济损失在5年后可达到28万亿美元。
例如,欧盟启动了7,500亿欧元的振兴计划;美国动用了2.9万亿美元的新冠疫情纾困资金,而且美联储购买超过2.3万亿美元的国库券和机构抵押债券,并且购买高达2,500亿美元公司债,仅今年第一季度增加的非金融债多于过去半个世纪;中国依靠财政赤字增幅、结余结转资金增幅、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抗疫特别国债等措施实现了3.7万亿元的财政刺激。数据显示世界各国政府已经动用了超过13万亿美元用于救助经济,为此,全球财政赤字在2020年可达到14万亿美元,到2023年可能达到30万亿美元,约合全球GDP的30%。这是一个需要增加50%税收或减少25%公共支出才能填补的缺口。大规模财政和货币刺激正在引发危机货币化、流动性泛滥、资产价格泡沫、大宗商品价格泡沫、通胀通缩并存、收入和资产再分配、贫富差距等系统性风险。
巨灾风险认知
巨灾风险是指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灾难、人为事故灾难等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风险,即:一次灾难事件造成大规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且引发直接受灾体及其上下游或其它形式的利益关联方遭受财务损失。例如:作为受灾体的农作物、车辆、居民住宅、商业楼宇、工业设施、公共基础设施等及其相关的人群,因一次特定致灾因子,例如:涝灾、旱灾、冻害、地震、冰雹、台风、强降雨等,或流行病毒,或火灾爆炸,遭受大规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且导致其经济关联方,例如:贷款按揭银行、供应服务赊账供应商、经济收益方、产业供应链上下游利益方等,因此遭受连锁经济和财务损失。此次新冠病毒大流行疫情引发的公共卫生灾难复合经济灾难呈现了巨灾风险的典型社会性和公共利益属性。巨灾风险系统由致灾因子、孕灾环境、受灾体构成,其发生和相互作用的程度构成灾情,主要类型包括:公共卫生灾难风险、自然灾害风险、人为事故灾难风险。
巨灾风险系统的形成、迭代、强化同步于人类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自然灾害风险、人为事故灾难风险、公共卫生灾难风险的致灾因子、孕灾环境、受灾体的形成和加强也是气候变化、环境变异、经济发展的过程,均离不开人为因素和自然异动因素。
研究和现实证明,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灾难的致灾因子和孕灾环境具有相互作用的特点。人类生产和生活所产生的气溶胶和排放的温室效应气体造成以全球变暖为特质的气候变化,加剧气象灾害的频度和强度,而极端自然灾害本身就是公共卫生灾难的致灾因子,例如:极端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灾害可能引发瘟疫,并且造成实施灾难救助的公共卫生系统超载。自然灾害在改变生态次序的时候也在扰乱和改变人类和地球物种的栖息,从而加剧这些变化境遇中产生和存在的各种病毒在动物之间以及动物与人类之间的传染和传播[Celia McMichael, Climate change-related migration and infection disease, Journal of Virulence, Volume 6, 2015 issue 6]。历史上很多重大自然灾害其实包含严重的人祸因素,例如,历史上严重的流域洪水灾害均有堤坝枢纽设计错误或上下游不当控水等人为因素。新冠病毒大流行疫情因各国家政府按照自己的判断、条件、标准实施防控措施而遭受不同程度的公共卫生灾难和经济灾难。
灾害风险对经济发展、金融体系、国家治理、国际政治等系统而言,既是组成部分,也是重大挑战。在此境遇中,社会和市场的认知与能力往往存在缺位和错位的矛盾。因此,极端灾害风险的研究、防控、治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重大挑战。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75个缔约国签署了《巴黎协定》,就两个目标达成了一致:一是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的2摄氏度之内;二是努力将气温升幅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旨在尽快实现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达峰,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按照科学家的计算,2摄氏度是人类社会可以容忍的地球最高升温幅度。如果地球平均气温升高超过2摄氏度,全球遭遇沿海洪涝、饥饿、疟疾、水短缺的人数将大大增加。
巨灾风险的衡量规则和尺度
衡量巨灾风险的机制和尺度有两个维度,即:巨灾风险技术面和巨灾风险财务面。本报告旨在分析和衡量巨灾风险对社会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因此,聚焦巨灾风险的财务面。衡量巨灾风险财务规模的逻辑是巨灾风险发生、转变、传导的因果关系,即: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灾难的致灾因子,例如:台风、地震、火灾、流行性病毒等,作为“因”,造成大规模人生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果”,而这个“果”又作为“因”,引发受灾体,例如:居民、企业、政府,因此发生财务和财政损失。
巨灾风险具有极强的系统化传导能力和传染性。极端灾害引发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会通过居民、企业、政府等具有财务属性主体之间的债务关系、合同关系、利益关系、救助责任等经济关联体系,在财务杠杆的作用下,引发经济系统中各个环节的次生灾害,且发酵放大,渗透到与原发灾害没有直接关系的广泛领域。例如,此次新冠病毒大流行疫情引发的公共卫生灾难事件在经济、社会、政治层面造成全面系统性灾难,而且这些次生灾害的损失规模和传染及再传染程度和范围远远大于疫情本身。
巨灾风险的经济损失衡量规则和尺度是财务管理和财政管理中的“表外因灾或有负债责任”(off balance sheet contingent liabilities for disaster reliefs),也是企业财务管理和政府财政治理常常忽略的关键要素。因此,风险是一笔“债”。居民和企业作为财务主体,因为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灾难风险的存在,有遭受物质损失、人身伤害、营业中断、合同违约、民事责任、法律纠纷等引发财务损失的可能性,这个可能性在财务上称之为“表外或有负债责任”(off balance sheet contingent liabilities);政府作为财政主体,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灾难风险的存在,有依照法规履行应急响应、灾难救助、灾后公共设施修复重建、灾后经济救助等公共利益责任而发生巨额计划外公共财政支出的可能性,以及灾后遭受财政收入减少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属于表外或有财政负债责任(off balance sheet contingent fiscal liabilities)。
巨灾风险具有财务主体之间转嫁的特性。随着灾害强度的提升,居民、企业、政府之间的责任界线会而变得模糊,直至极端灾害发生时完全消失,导致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责任转嫁给政府。因此,极端灾害的主要财务损失主体是政府,而且政府也是极端灾害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里的“财务损失主体”和“最后一道防线”揭示了公共财政响应巨灾风险的作用和挑战。
政府现行灾难救助体系分析
中国社会现行灾难救助体系由相应的公共政策、法律法规、政府职能、财政预算、企业治理、居民家庭财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环节和资源构成。2018年3月,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将13个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灾害管理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了整合和统一,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该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并统一发布灾情,指导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统筹指挥应急救援,建立并协调防灾和救灾各部门配合机制[主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2020年7月,https://www.mem.gov.cn/jg/] 。公共卫生灾难的应急管理和灾难救助管理任务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该中心负责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参与国家公共卫生应急准备和应对,指导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和应急能力建设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心责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7月,http://www.chinacdc.cn/jgxx/zxjj/ ] 中国公共财政预算体系为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配置的财政资金预算基本由四个方面组成,即:
1、财政和相关应急灾害职能部门配置的应急响应、灾难救助、灾后重建的细分预算科目,例如:农业、扶贫、应急、水利等等;
2、各级政府根据《预算法》设置的财政预算预备费,即:按照当期财政预算的1%至3%计提,用于自然灾害、不可预见、突发事件;
3、根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设置的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源于财政收入超收、结余、预算预备费转入等;
4、专项财政救灾资金项,例如: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等。
作为巨灾风险的大国,中国与世界其它国家一样,面对政府履行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职责所需配置足额财政能力的挑战,即:传统实有资金形式的应急和救灾预算资金“无灾不能用,有灾不够用”。由于政府的财政涉灾实有资金预算规模远远低于其履行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或有责任所需的资金规模,当灾害风险发生时,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财政预算的刚性和平衡也打破,从而使财政资金成本和政府履职制度成本大幅提高,进而引发连环系统性财政风险。因此,财政涉灾预算的或有属性构成政府资产流动性和预算责任领导考核的矛盾,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的或有责任构成财政预算刚性和平衡指标的矛盾。这两个矛盾的存在构成财政治理风险。现行救灾体系的一个基本方针是“救灾资金分级承担、以地方为主”。因此,救助资金严重不足,进而使相关政府部门难以完整履行相关灾害救助责任。财政救助支出在历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占比在2%至7%的范围,作用微乎其微,而由此衍生的风险则巨大。
中国2014新修订的《预算法》为各级政府的涉灾预算机制确定了法规原则,并且再次确认了财政预算预备费作为“巨灾基金”的地位。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预算法》,2014年] ,第六十九条规定“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然而,财政预算预备费一直以来在财政科学研究和实践中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确定各类灾因事件可能引发的使用额度,百分之一至三的年度计提,加上滚存结余,以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不足以填补细分职能涉灾预算之外的缺口。例如:中央财政2019年预算预备费当年未支出,余额500亿元,全部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019年末余额为5,272.49亿元[财政部,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0年5月23日] 。
在传统实有资金为本的涉灾预算体系下,当严重或极端灾害发生时,政府一般采用制度计划外措施,包括:挪用其它预算科目资金、定向减税、定向低息贷款、举债、募捐。例如,四川省汶川县2008年5月12日发生8级地震,造成近8,500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用于灾难救助、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和生活等所配置的资金仅950亿元来自中央财政[财政部:中央财政已安排抗震救灾资金950亿元,中国新闻网,2008年6月23日],暴露了公共财政在响应极端灾害风险方面存在制度化缺陷,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救助和重建资金的88%来自制度预算外资金,而且占2008年全国GDP的2.65%、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的13.86%。如此大规模的资金计划外移用,不仅影响了财政预算的刚性和平衡,而且产生了巨大资金成本和制度成本。资金成本是指资金外移后原计划工作资金长度和宽度的无限放大,制度成本是指资金外移后原计划工作的停顿或延迟而引发的外溢经济和社会成本与风险。其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统一部署对口支援任务,提出“一省帮一重灾县,举全国之力,加快恢复重建”,明确要求19个省市以不低于1%的财力对口支援重灾县市3年[汶川地震,百度百科,2020年7月] 。这从道德层面可称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但是从社会治理、公共财政绩效和风险、财务原理角度审视,因为这19个省连续3年1%财政预算额度巨大,被挪用后,对原计划资金用向的工作和项目及其外溢利益而言构成次生财政和财务影响。
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地区多存在灾害致贫返贫的问题。《预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这些边疆和贫困地区自然灾害风险较大,对公共财政而言救助资金支出的波动性较大,在此情况下,实有资金预算存在两个挑战,即:预算额度不够,预算刚性和平衡难以实现。而且,财政从2008年开始进入欠收期。
中国政府在公共财政响应巨灾风险制度体系研究、实践、改革等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进步和成绩。上述分析揭示了存在的挑战和改革的方向,主要体现在巨灾风险发生前如何制度化归类和量化政府财政涉灾或有责任,针对存在的风险敞口,如何科学化根据灾害风险的频度和强度,为公共财政有效响应巨灾风险配置对称的实有资金和或有资金形式的预算融资工具,以实现涉灾资金流动性与灾害风险的对称。
巨灾风险与保险的矛盾
作为对称灾害风险的重要或有资金工具,保险在中国社会一直处在一种认知矛盾之中。中国大陆2019年全年保费达4.26万亿元[2019年全国保费,银保监会,2020年1月22日,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87996&itemId=954&generaltype=0],已经是继美国后位列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但是保险渗透率(国家年度总保险费与年度GDP的比率)不及4.3%,与台湾的19.97%和全球中位数7.2%形成了很大反差。这说明了一个关键风险和一个关键机遇,即:如此低的保险渗透率暴露了中国GDP的脆弱性风险,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GDP存在保障缺口,在缺少适度保险保障的情况下,GDP会因农业、工业、服务业遭受极端灾害冲击而减少,甚至下降到负数;然而,如此低的保险渗透率又是一个机遇,当保险的认知提升和刚性需求实现时,保险业发展会得以高速增长,进而提高居民和企业预期财务指标的确定性以及国家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确定性,从而加强GDP的韧性。
中央政府在2013年12月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旨在建立科学化和制度化的巨灾风险韧性机制,确保居民、企业、政府在遭遇极端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灾难时具有充足财务能力进行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然而,经过6年的理论研究和市场试点,保险业仍然徘徊原地。这其中可能存在几个关键的认知误区和现实挑战。
其一,人们对保险的认知存在缺位和错位的问题。人们一般理解“风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事件,例如:地震、爆炸、台风等,而大多不了解“风险”对居民、企业、政府等具有财务属性的主体而言是其资产负债表表外因灾“或有负债责任”,而且直接来源于其生活和生产活动,并且时刻会降低或消除其预期的生活财务目标和生产财务指标,且这些“风险”的存在已经构成了人们生活和生产的成本。人们对保险是一笔“钱”的概念可能在汽车保险和疾病保险方面有较为刚性的认知,但是更容易被理解为财务负担。而且人们在为企业和政府安排保险时往往本能地希望体验保险赔付,尽管不愿意体验自己和家人的财产保险和疾病保险赔付。另外,人们对保险赔付的信任度较低。
其二,保险经营依据大数法则,但是巨灾风险与大数法则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大数法则是指根据精算,同类风险标的同质性越大且数量越多,个体在集体中的损失概率就越低,个体保险成本也越低。如此,保险公司集合此类业务的总保费足以支付总赔款,而且留有营业费用和利润的空间。但是,像地震和洪涝之类的巨灾风险指的是一次灾害事件可能造成全部或大部分保险标的集体损失,总保费远远无法满足如此集体损失的赔付,与大数法则形成矛盾。为此,保险公司需要为巨灾事件的累积风险购买超赔合约再保险,将其净自留保额的集体损失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这也是巨灾保险一词的出处。而再保险公司通常会将此类业务打包卖给转分市场和债券市场。再保险的主业是经营保险公司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大数法则平衡的合约再保险业务,近似资本市场的“掉头契约”业务,即:向保险公司收取固定再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支付浮动再保险赔付额,二者额度差距甚微。因此,巨灾风险对传统保险和再保险而言是一个难以完成的挑战。
其三,巨灾风险和巨灾保险的议题往往被人们附加政府支持和财政兜底的提法。而现实却是政府作为巨灾风险的主要和最大受灾体无法承受和兜底巨灾风险。当极端灾害发生时,普通居民和企业很难依靠自身财务能力恢复生活和生产,而期待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原则提供公共财政支持的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但是,政府公共财政响应巨灾风险的传统预算体系与实际巨灾风险敞口之间存在巨大缺口。因此,政府应该是巨灾保险的实际需求方和被保险主体。
作为金融业的三只脚,证券业和银行业经营“表内资金”,包括“权益资本业务和负债资本业务”。而保险业经营的是“表外或有资本业务”。这三种资金形式的选择取决于特定资金应用场景下资金流动性和流动性成本的比较。目前,银行债务资金工具仍然是灾害后资金主渠道,例如,四川省汶川县2008年地震的8,500亿重建资金一半是银行贷款。但是对于灾后中小企业而言,银行和证券资金工具门槛高不可及,因为银行业借贷的基本条件是企业资产抵押担保和经营现金流;证券业权益资本融资的基本条件是投资人相信的盈利故事。而严重灾害后企业基本不可能满足这些条件。虽然国家政策和行政干预可以实现对关键企业和居民的资金供应,但是显性和隐性成本巨大,会在社会范围内构成存续循环的财务负担和风险。
巨灾风险与公共财政
巨灾风险作为公共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和威胁越发严重,主要体现在政府履行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的巨大财政或有责任上(fiscal contingent liabilities for disaster reliefs and reconstructions)。因此,建立并完善“公共财政响应巨灾风险或有责任管理”是改革和实现“公共财政响应巨灾风险预算融资策略和架构”的前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研究和倡导的“公共财政响应巨灾风险或有责任管理”是公共财政响应巨灾风险预算融资策略的基础,包含5个具体步骤,即:识别财政涉灾或有责任,量化财政涉灾或有责任,涉灾或有责任纳入财政体系,评估减灾程度,披露政府涉灾或有责任。
财政预算管理最大挑战是具有或有属性的涉灾实有资金预算管理模式。实有资金预算“无灾时不能用,有灾时不够用”,不仅会严重影响整体预算的刚性和平衡,而且也是预算责任领导绩效考核的难题。因此,归类和量化公共财政响应巨灾风险或有责任,不仅使政府对巨灾风险可能造成的财政负担底线有所认知,而且可以根据风险的频度和强度设计和配置相对应的实有资金预算和或有资金工具组合,进而保障灾年资金充足率的同时保障预算在常年和灾年均实现刚性和平衡。
中国政府对社会显性和隐性承诺并提供的服务、职能、资源远大于其它国家。作为一个灾害风险敞口巨大的国家,特别是正在经历爆发中的新冠病毒大流行疫情困扰下,中国政府最大的挑战,是在财政体系中系统化清楚掌握细分灾害风险产生的财政涉灾或有责任,并且配置科学化和制度化的预算融资策略、架构、工具箱。
本文研究,借鉴国际上较为典型的巨灾风险公共财政预算融资策略和模式,结合中国国情和现行财政涉灾预算模式,根据可行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依据资金或有程度对称风险频度和强度的原理,设计和建议“公共财政响应巨灾风险预算融资架构以及工具箱”。
架构的设计逻辑有两个要点:
其一,财政涉灾预算资金工具的实有资金属性和或有性属性与灾害风险的强度和频度对称挂钩,即:实有资金和或有性低的资金工具配置频度高且强度低的灾害风险,而或有属性高的资金工具配置频度低强度高的灾害风险;
其二,根据灾害风险的变化和资金规模,为提高实有资金预算科目的流动性和降低资金成本,实有资金预算工具可通过指数保险进行部分放大,旨在最大限度减少预算刚性和平衡因灾丧失的财政风险。
架构有两个亮点:
其一,填补财政涉灾预算资金缺口;
其二,公共财政深度融合金融。
灾害指数保险的应用和验证
保险是社会经济中广泛使用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资金 – 或有资本(continent capital),用于对冲风险引发的居民、企业、政府的所谓资产负债表表外或有责任(contingent liabilities)。在公共财政体系里,保险作为一种预算融资工具可以有效释放甚至消除政府因履行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而可能发生的财政或有责任(fiscal contingent liabilities)。
灾害指数保险的赔付依据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而是灾因指数达到和超过赔付阈值,例如:保险条件设定:灾因是台风,指数是台风风速,赔付阈值是12级至17级台风,保险区域是监测范围的坐标面积。当实际台风中心进入监测坐标范围,2分钟持续风速达到12级或更高,保险赔付即可发生。这些指数保险触发赔付条件的设定依据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对台风12级至17级与其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资金需求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和共识。因此,灾害指数保险阈值可以挂钩政府应急响应指标,更适合应急管理和巨灾风险管理的公共财政预算体系。
对比其它常用于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的“专属目的资金工具”,如财政预算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职能部门细分涉灾科目预算、专项财政灾害救助资金、准备金、债务工具、捐助等形式的资金,指数保险具有五个显著优势:
其一,指数保险,作为或有属性的资金,可以盘活和替代现行或有属性的存量实有资金预算,对称或有属性的巨灾风险,实现涉灾预算资金规模的高度增量,提升财政预算配置优化程度。其亮点在于以较低的成本对冲实有资金预算难以应对的低频高强度灾害风险;
其二,指数保险,以财政政策工具的形式,纳入财政应急涉灾预算配置,在不增加存量预算额度的条件下,用于盘活和放大财政预算预备费、专项救灾资金、应急救灾细分预算科目资金等,并且确保相关政府在灾年和常年均可实现公共财政预算的平衡和刚性;
其三,指数保险灾害阈值的设定可以挂钩应急响应级别的灾害强度指标,实现应急管理的资金流、信息流、物资流的统一;
其四,指数保险具有杠杆率高、成本低、使用后无本金返还责任的资金优势;
其五,有别于传统保险灾后理赔争议,指数保险是事前理赔,灾害发生后的理赔依据是灾害阈值是否达到,而不是实际损失多少。
巨灾指数保险最大的挑战是其鲜为人知的巨灾风险与保险大数法则的矛盾。这个矛盾是绝大多数所谓的巨灾保险项目脱离保险限额而仅仅与保费挂钩的原因。例如:保费过亿的财政风险灾害指数保险多设计成为掉头契约,将赔付额设计在保费的60%至80%。具体方法是将年度保额分拆在不同的检测点和每个检测点不同的检测周期,这样,任一空间的时间发生的灾害仅能获得微小的赔付。这是因为大多数指数保险是由国际再保险公司设计的,而再保险公司传统主流业务是保险公司已经实现大数法则平衡的集合业务,旨在提供偿付能力支持,原理上属于掉头契约,即:再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收取一个年度“固定再保费”,为此向保险公司支付一个“有限度浮动赔付额”,这个浮动额与固定额上下浮动微乎其微。
验证灾害指数保险的方法是用指数阈值和计算周期计算历史上每年的触发数据,得出年度赔款与年度保险限额的比率,特别是公认大灾年的年度赔付额与年度保险限额的比率。验证的标准是历史上严重灾害年的年度保险赔付额接近或达到年度保险限额。
展望
在1918年至1920年间爆发全球流感大流行疫情整整100年后,新冠病毒以前所未有的破坏力肆虐世界的每个角落,使人们一步步经历和遭受了空前的公共卫生灾难复合经济灾难,新冠确诊人数已经近7千万,死亡人数近2百万,从停业居家办公到失业潮和倒闭潮的涌起,在财政和货币政策刺激下,经济衰退伴随着资产价格的暴涨,在如此极端灾害叠加危情之中,全球经济和社会面临巨大的不确定和挑战。正如《大流感》作者John Barry在书中警告的:“时钟在滴答做声,我们却不知道现在是几点”。
来源:海南省绿色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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