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四部门 印发《关于加快湖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保险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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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关于加快湖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增强农民获得感为目标,以支持农业发展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按照“稳住大宗、支持特色”和“优先规模户、兼顾小农户”的基本思路,逐步“扩面、增品、提标”,持续“做实、做细、做精”,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和省与市县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水稻等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5%以上。收入保险成为农业保险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1%以上,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350元/人。


  到2030年,全省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水平处于全国前列,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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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三)稳步扩大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


  积极落实中央有关大宗农产品保险改革试点任务,稳步扩大水稻、生猪等主要农产品保险覆盖面,在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愿保尽保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小农户投保率。争取扩大水稻大灾保险试点范围,逐步实现全省产粮大县全覆盖。依托生猪养殖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创新养殖保险模式和财政支持方式,争取实现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户保险全覆盖,能繁母猪保险愿保尽保。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及政策措施。


  (四)积极支持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争取将更多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纳入中央奖补范围。鼓励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险标的选择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特色农产品。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及相关部门与保险机构做好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前期调研评估,制定科学合理、保障有力的保险方案。省级财政对各县市区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给予适当奖补。逐步扩大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范围;继续推进烟叶保险共保;拓展油茶保险,探索草原保险试点。探索实施保险机构特色险种首创保护制度。


  (五)逐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结合我省农业生产成本变动,适时调整农业保险保额标准,稳步提高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生猪及其他重要“菜篮子”农产品保险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种养成本全覆盖。不断扩大水稻、生猪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险、收入保险试点范围,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逐渐向“保价格、保收入”转变,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稳定农户收入。


  (六)不断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


  稳步推广涉农保险,探索开展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的一揽子综合险。鼓励开展设施农业保险,逐步将农房、农机、大棚、仓库、冷链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创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险、农机安全责任保险、野生动物致害责任保险等险种。支持开展农民短期意外伤害险。鼓励开展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农产品责任险等险种。拓宽巨灾保险保障范围。不断完善防返贫保险。加强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等金融工具联动,发挥农业保险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支持开展“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


  (七)大力落实便民惠民举措。


  督促保险机构简化农业保险条款,做到简易通俗、便于操作;承保工作要紧跟农时农事,按时完成签单,并准确完整登记投保信息并及时向投保人反馈。保险机构要开通便捷化、多渠道的农业保险报案方式,第一时间受理报案,及时组织业务人员查勘定损,做到定损到户。保险机构要提高理赔的时效性、规范性,简化流程及手续,不惜赔、不拖赔,做到理赔到户,应赔尽赔。发生重大灾害时,对于已确定损失或已达到灾害阈值标准的,可预先赔付。保险机构要畅通投保信息查询渠道,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回访客户,稳妥做好投诉处理,有效化解农业保险投保勘险理赔的矛盾纠纷。各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要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村部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充分保障投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设立由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省农业保险专家库,研究建立损失核定委员会,制定农业损失核定标准,规范农业损失鉴定行为。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


  三、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八)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不得通过行政干预要求保险机构“倒签单”“协议赔付”或扩大赔付责任。在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发挥好产品评估、数据核实、投保理赔真实性核查的作用,并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支持,调动保险机构积极性。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完善费率和保险条款拟订机制。


  加强我省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根据孕灾环境、致灾因子和承灾主体的不同特点,构建我省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定期发布农业保险纯风险损失费率。要按照风险定价原则,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建立科学的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保险机构承保利润率、综合赔付率等指标,对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适时调整保险费率。研究制定水稻、生猪、重要“菜篮子”品种和森林保险省级示范性条款,对投保条件、保险责任、赔付标准等进行规范。


  (十)健全保险机构遴选制度。


  坚持以服务能力为导向,按照适度市场竞争原则,制定全省统一的保险机构公开竞争性遴选规制,既发挥市场竞争优势,又避免无序竞争。遴选工作原则上分区域进行,遴选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中选机构家数应与本区域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相匹配。各地区要按保险品种“大类”相对集中设置遴选“标段”,以便于投保农户选择保险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各保险机构要持续优化区域布局,促进服务力量适度集中,形成自身优势区域,避免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失序和重复建设。


  (十一)建立保险机构绩效评价制度。


  全面贯彻绩效管理理念,每年定期开展评价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围绕保险机构的制度建设、业务管理、服务效果、风险防控等,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引导保险机构规范农业保险业务,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每年评价结果与农业保险承保资格和承保份额相挂钩,对于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


  (十二)强化经营风险防范和分散机制。


  强化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大预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保险机构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机构要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财政、银保监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存放和使用的监督。鼓励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等方式分散化解农业大灾风险。


  (十三)健全防灾减灾救灾机制。


  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气象、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督促保险机构加大对防灾防损防疫工作的投入,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大力推广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作为养殖险理赔的前提,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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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健全基层服务体系。


  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切实改善农业保险服务。督促保险机构夯实县域服务网络,加强县支公司农险人员力量、农险勘险理赔车辆及各类设备配备;鼓励保险机构单独或联合在中心乡镇或具备条件的乡镇设立营销服务部或农业保险办公室,适当配备专业人员及勘险理赔车辆与设备;在村级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点。保险机构要加强基层协保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开展种植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展业的村聘请协保员,协保员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保险机构要加强协保员业务培训,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明确奖励惩处标准。支持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向协保机构和协保人员支付费用。


  (十五)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


  构建农业保险综合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全省农业保险综合监管信息平台,逐步整合财政、农业农村、银保监、林业、统计、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强化业务监控、风险监测、资金监管、数据统计及信息公开等功能,动态掌握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基本情况和投保理赔情况,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运行效率,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


  (十六)提升科技赋能水平。


  鼓励发展“保险+科技”,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线上化发展,探索承保、理赔档案电子化,支持开展农业保险电子保单试点。鼓励保险机构运用“3S”(卫星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和工具,建立种植业“土地确权+卫星遥感+移动设备+农业测产技术”相结合、养殖业“标的识别+摄像监控+智能称重”相结合的精准保险模式,逐步实现“保单电子化、服务工具移动化、承保理赔标准化”,全面提升我省农业保险科技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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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在省级层面成立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省财政厅为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湖南银保监局、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省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制定配套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推进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


  (十八)加大政策扶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加强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拖欠保险机构保费资金。省级财政补贴适当向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原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深度贫困地区倾斜。鼓励各地通过财政出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减免建档立卡贫困户、已纳入扶贫信息系统边缘户、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大病重病户、重度残疾户等困难群体的农业保险自负保费。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时,要注重支持农业保险发展,鼓励和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帮助保险机构有效识别防范农业风险。


  (十九)营造良好环境。


  在省级层面设立农业保险官方网站、热线电话和服务短信。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强化组织协调,每年春耕和秋收季节,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保险机构要切实履行宣传主体责任,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载体,扩大农业保险宣传范围,努力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宣传到户,不断提高小农户知晓率。发挥省农业保险研究会、省保险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推动形成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严肃责任追究。


  银保监、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定点监管机制和常态化检查机制,保持强势监管压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存在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情形的,对保险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对借用他人名义恶意投保、骗取赔款的集体或个人,纳入保险行业失信名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其责任,依法给予处分。上述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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