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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青海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全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 1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为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夯实农业保险发展基础,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小麦、青稞等主要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省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以上,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
到2030年,农业保险提质增效、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农业保险深度、密度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1.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紧密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用足用好中央政策,巩固发展好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力争覆盖我省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主要森林品种、重点特色农产品、重要“菜篮子”品种。围绕我省农业产业布局规划,以优势特色农产品为重点,扩大省级优势特色农产品险种,发挥省级财政以奖代补政策作用,鼓励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不断丰富保险品种,着力提高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占农业保险的比重。提高保险服务便捷性,提高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统筹兼顾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提升投保农户获得感,调动农户投保积极性,实现农户愿保尽保。依托养殖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创新养殖业保险模式,优化保险理赔方式,规范赔偿标准,提高保险机构开展养殖保险的积极性。完善森林和草原保险制度,稳步拓展森林保险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草原保险试点。
2.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结合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保障水平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适时推进农业大灾保险,探索开展小麦、青稞等主要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指数保险、产量保险等新型险种,推动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价格、保收入”转变,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
3.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满足我省多元化的农业保险风险保障需求,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逐步推广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农民短期意外伤害险,探索开展区域产量保险以及包含农机、大棚、农房、仓储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一揽子综合险,增强农牧民综合抗灾防灾能力。创新农产品质量险、草原保险等涉农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为农业对外合作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4.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保险+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等试点。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作用,探索“保险+担保+银行+农户”的合作模式,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投保农户信用等级,缓解“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5.提升便民惠民水平。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切实维护投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严格规范承保理赔操作,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两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
(二)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6.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具体经营。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7.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按照中央部署,建立和落实“财政支持、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保险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根据中央政策,结合我省实际,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再保险方式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8.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原则,提升风险预警、识别和管控能力,加大防灾防损资源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要加强公司治理,优化内控流程,完善制度建设,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切实维护农业保险工作稳定。
9.清理规范农业保险市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投保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加大对保险机构大灾风险安排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完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加强农业保险协办费用、防灾防损费用管理,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
(三)加强农业保险基础建设。
10.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开展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逐步构建全省农业生产风险地图,研究制定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蓝子”品种和森林草原保险示范性条款,为保险机构产品开发、费率调整提供技术支持。逐步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坚持“保本微利”,综合考虑地区风险差异、历年赔付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优化费率水平,既保障费率水平的连续性,又真实反映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状况。
11. 优化保险机构布局。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切实改善保险服务。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县级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保险机构在具备条件的乡镇依法合规设立分支机构或“三农”服务站点,解决农业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按照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招投标办法,完善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投标管理,加强对保险机构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承保理赔实务操作,建立标准化服务流程,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12.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农业保险综合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整合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草原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保险机构要及时上报承保、理赔和经营成本数据,形成相关数据信息的积累,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精算定价、风险管理、增值服务等提供数据支撑和信息支持。
13.加强农业保险科技应用。支持保险机构提升农业保险科技赋能,打造“保险+科技”发展模式,推进农业保险电子保单和承保理赔档案电子化工作,推广手机APP、微信等承保、理赔新技术,将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区块链、生物AI智能识别等信息技术手段广泛应用于农业保险各工作环节,提高承保理赔精准性、及时性、规范性、便捷性,实现精准承保和精准理赔,提升我省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和发展后劲。
14.建立专家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内专家学者和行业专业人员智力支撑作用,选聘熟悉农牧业、林草业技术、了解保险知识、长期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建立农业保险专家库,参与农业保险政策制定、保险机构招标、绩效考核评价、灾情查勘、定损理赔、示范性条款拟定、防灾减损技术指导等工作,不断提升农业保险工作质量。
15.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建立健全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能和保险机构服务能力绩效评价机制。从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效益等方面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能进行评价;从经营管理能力、承保覆盖率、防灾减损效果、依法合规经营、服务质量、政府认可度和农民满意度等方面对保险机构进行服务能力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农业保险机构招标遴选的重要依据,引导农业保险科学高效运行。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协同配合。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青海银保监局、省林草局等部门成立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附后),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草原等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确定本地区特色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和重点,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
优化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探索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加强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积极争取中央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政策,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合理确定保费补贴规模和比例。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调动各地积极性,通过差异化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特定产业农业保险发展,扶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时,要注重引导和扶持农业保险发展,促进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帮助保险机构有效识别防范农业风险。
(三)营造良好环境。
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研究设立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管力度,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政策落实有效、承保理赔规范。加强农业保险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青海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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