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印发《关于加快自治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省农业保险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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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自治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自治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要求,结合新疆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和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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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自治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稻谷、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自治区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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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在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内在吸引力的基础上,结合新疆重要农产品保障计划,稳步扩大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提高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实现农户愿保尽保。创新养殖保险模式和财政支持方式,开展养殖企业和规模以上养殖场(种植户)财政直补试点,提高保险机构开展养殖保险的积极性。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农产品布局规划,稳步扩大自治区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范围,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地县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农业保险,逐步提高其占农业保险的比重。


  2.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稳妥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稳妥有序推进棉花、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促进农户收入稳定。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自治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成本变动情况,重新核定各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


  3.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的险种为基本险,探索开展商业险和附加险,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满足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森林和草原保险制度。稳步推广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涉农保险。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创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支持开展农民短期意外伤害险。鼓励保险机构为农业对外合作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防预、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4.落实便民惠民举措。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工作流程,切实维护投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探索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直补到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试点工作。地县要建立损失核定组织,制定科学合理工作规则,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发挥农业保险服务脱贫攻坚的功能作用,适度降低深度贫困地区农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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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5.明晰市场和政府边界。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6.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中央要求,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对保险机构大灾风险准备金的监督管理,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


  7.清理规范农业保险市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卫星遥感、物联网、大数据、无人机等高新技术在农业保险中的应用。利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数据、生物识别技术等明确农业保险标的物识别标准,增加必要投保信息,建立与气象信息、农业补贴、动物防疫等跨部门信息核实机制,提高承保理赔规范性和准确性。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加大对保险机构资本不实、大灾风险安排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处罚力度,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


  8.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畜牧兽医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探索棉花等自治区优势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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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


  9.完善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研究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基于地区风险的差异化定价,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


  10.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有效整合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加快建设适应新时期自治区农业保险发展要求的信息系统,动态掌握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


  11.优化保险机构布局。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县级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切实改善保险服务。加强对保险机构的规范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以提升服务能力为导向,制定自治区农业保险招投标实施办法和动态考评制度。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共保体、农业互助保险等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12.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大预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协调和指导保险机构开展防灾减损工作。督促保险机构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加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细化完善内控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同配合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新疆银保监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自治区气象局等部门成立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规划、沟通协调,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高度重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农业农村、保险监管和林业草原等部门参与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农业保险政策,同时充分发挥乡(镇)、村在农业保险实施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打造农业保险监督工作基层网络,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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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研究设立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作用,加强基层保险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新疆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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