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保障农村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正确领导下,全区各地、各部门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业保险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与服务“三农”的实际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 号)要求,为加快我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基本原则。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深入认识并把握农业保险内在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限制、强迫其参加农业保险;探索符合我区特点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主要目标。到 2022 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紧紧围绕我区农林产业种养殖特点,进一步提高我区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篮子”品种和森林等中央险种覆盖率,稳步推动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价格保险、收入保险成为我区农业保险的重要品种,力争每个市、县至少有一个地方特色险种,我区农业保险的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和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 80%。到2030 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二、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四)完善保费分担机制。我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分为中央险种、中央财政对地方以奖代补试点险种、自治区险种以及自治区财政对市县奖补险种等四种类型。中央险种和中央财政对地方以奖代补试点险种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给予一定比例保费补贴;自治区险种和自治区财政对市县奖补险种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给予一定比例保费补贴。强化地方主体责任,不断优化保费补贴方式,探索建立小农户和大户或企业保费分担差异化机制。
(五)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探索“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等创新模式,提升农业经营企业、合作社、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实现愿保尽保。完善地方特色保险品种政策,逐步提高其占农业保险的比重。进一步完善森林草地保险制度,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主动顺应国家政策调整,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大力发展中央险种,覆盖我区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篮子”品种和森林草地,积极争取早日将我区粮食作物生产完全成本保险或收入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补贴范围。稳步推进地方特色品种,继续调整完善自治区险种政策。鼓励各市县结合当地农业实际,开展市县特色险种,不断丰富保险品种。
(六)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结合我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保险品种,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创新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探索推进收入保险,促进农户收入稳定。
(七)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满足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稳步推广指数保险,探索开展区域产量保险、涉农保险,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开发或升级相关保险产品。创新开展农业产业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
(八)切实落实便民惠民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切实维护投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保险机构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两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健全科学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研究建立损失核定委员会,鼓励保险机构对农户投保的险种实施无赔款优待政策。
(九)助推农业保险脱贫攻坚。积极落实农业保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实现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深度贫困县全覆盖,优先支持扶贫产业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脱贫攻坚期内,免除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投保农户自缴保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免除20个深度贫困县中央险种和自治区险种的县级财政保费配套和投保户自缴保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提高20个深度贫困县中央险种风险保障金额,降低保险费率,给予4个极度贫困县更大力度的保费补贴扶持;提高保险机构聘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协助开展承保业务的工作经费,增加贫困户收入。脱贫攻坚期结束后,将视情况对相关扶持政策进行调整。
三、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十)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职责。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鼓励保险机构强化精算定价,加大产品开发、承保理赔工作力度。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提供信息数据等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乡镇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协保、协赔等业务。
(十一)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建立财政支持、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根据中央政策,结合我区实际,适时开展农业再保险分散风险。针对较高风险的个别险种或个别区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保险机构可采用共保模式来分散风险,提高投保率。
(十二)清理规范农业保险市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加大对保险机构资本不实、大灾风险安排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处罚力度,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
(十三)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林业、糖业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扩大“保险+期货”试点,优化“保险+期货”试点模式,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拟定机制。研究完善重要保险品种保险条款,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持续推进地区风险差异化定价,综合考虑地区风险差异、历年赔付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优化费率水平,既保障费率水平的连续性,又能真实反映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状况。
(十五)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加大投入力度,推动科技赋能农业保险,不断提高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开发建立全区农业保险信息系统。逐步整合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糖业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关情况,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
(十六)优化保险机构运行模式。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切实改善保险服务。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承办的县级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每个县(市、区)的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由2家(含2家)以上的保险机构承办,每个乡镇原则上只由其中1家保险机构承办。个别险种或个别地区在征得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保险机构可协商采用共保方式开展承保工作。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发生灾害时,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理赔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赔付,不得以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未到位为由拒赔、拖赔。原则上不得设置绝对免赔。
(十七)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大预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保险机构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加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细化完善内控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十八)推动建立防灾减灾救灾机制。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加强农业保险疫情灾情组织保障,指导行业建立疫情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完善防灾减灾合作平台,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和政策宣传。提高农业保险疫情灾情应对合力,指导各市县建立防灾减灾救灾机制,有效形成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指导保险机构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资源调配力度,开辟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及手续,提高理赔时效。
五、做好农业保险组织实施
(十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农业保险支持政策,探索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加强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以及深度贫困地区,并逐步向保障市场风险倾斜。扩大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范围,大力提升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覆盖面。农业农村、林业、糖业等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时,要注重引导和扶持农业保险发展,帮助保险机构有效识别农业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防范相关农业风险的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并引导农户和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保。
(二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研究建立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利用银保监部门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合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自治区层面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糖业、地方金融监管、气象、价格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确定我区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和重点,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各部门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落实农业保险相关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拨付和管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督促资金规范使用并进行资金绩效评价。农业农村、林业、糖业等部门配合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查勘定损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投保和理赔;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督促审核本行业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资料,为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开展业务;动员和组织保险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对农业保险业务经营合规性进行监管,依法加大对拖赔惜赔、无理拒赔、恶意滥赔、协议理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范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违法行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参与拟定农业保险发展和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法规,参与农业保险绩效考核。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测与气象分析等气象信息,根据广西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发展需求,研发巨灾保险天气指数和农业保险天气指数,为农业保险政策及方案制定、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支持。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农产品价格信息监测及发布机制,牵头组织农林产品收购价格采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信息工作。
(二十二)充分发挥市县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有效推动农业保险工作。通过加强组织协调,引导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积极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各市、县要加强农业保险风险研究,不断优化自治区财政对市县奖补险种费率水平。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简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流程,切实抓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落实,提高资金拨付效率,杜绝资金挪用占用,畅通农户投诉渠道,确保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开展。
资料来源:广西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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