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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受益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业保险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与服务“三农” 的实际需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印发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降费”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激发保险机构活力,体现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障性、微利性,为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支持引导监管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稳定农民收入和保险机构微利为目标,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农业保险。结合实际探索符合不同地区特点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农民和经营组织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协同推进。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政府要加大保险承保到户理赔到户的工作力度,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功能,又促进保险业健康稳步发展,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省级与市县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小麦、玉米、马铃薯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省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
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保险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二、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试点,在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内在吸引力的基础上,结合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稳步扩大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提高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实现愿保尽保,建档立卡贫困户愿保必保。探索依托养殖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创新养殖保险模式和财政支持方式,提高保险机构开展养殖保险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开展“一县一(多)品”特色农产品保险,逐步提高其占农业保险的比重。调整完善森林和草原保险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五)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定期评估和调整制度,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农业大灾保险和玉米、马铃薯、小麦完全成本保险以及收入保险试点,稳妥有序推进收入保险,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保成本、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促进农户收入稳定增长。
(六)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满足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稳步推广指数保险、涉农保险,深入推进我省种养产业综合保险。探索开展农机、大棚、农房、仓库、冷链物流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保险,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创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鼓励开展农民短期意外伤害险。鼓励保险机构为农业对外合作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七)落实便民惠民举措。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切实维护投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
(八)建立专家工作机制。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会同林业草原部门、保险机构选聘专业人员组成县级农业保险专家库,指导督促乡镇建立损失核定委员会,为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提供支撑。入库专家为熟悉农业技术、农村工作、林业草原技术、保险知识方面的专业人员。损失核定委员会要选聘农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群众公认、公道正派的村民参加,在县级农业保险入库专家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参与保险灾情查勘、定损协商、防灾减损技术指导、保险条款完善意见等工作。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林业草原部门、保险机构制定专家费用的落实制度,保障专家库、损失核定委员会持续有效运行。
三、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九)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跟踪问效、协调监管职责。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十)发挥农金室作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推动农金室的建设和运营,建立健全推进机制,逐步打造一支服务农村金融保险的本土化、专业化队伍。银行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建设运行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226号)要求,与农金室(村委会)签订金融服务代办协议,并根据业务量约定相关工作费用支付比例或标准。尽快建立财政扶持、业务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按劳付酬的经费保障管理机制,有效解决农业保险承保到户难的问题。强化政策宣传,依法合规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损失核定委员会开展保费收取、标的查验、承保公示、查勘定损、赔款到户等工作,切实发挥农金室作用。
(十一)推进“一县一(多)品”特色保险。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开办覆盖面广、增收明显、群众参与度高的“一县一(多)品”特色农业保险品种,优先安排贫困户参与。对各市县开办的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省级财政根据预算资金安排和实际开办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严格遴选经办机构。从2020年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全部下放到县级。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保险经办机构,每县原则上2家,不超过3家,经办期限不超过3年。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森林保险经办机构。选定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符合相关规定,满足相关条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办机构,在本年度保险期结束后解除合同,重新启动经办机构选择工作。
(十三)加强承保理赔到户
1.承保到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一户一保、一户一单、一户一赔”承保到户的要求,探索实施种养产业综合保险,保险以乡镇为单位分区域承保,不得划分保险品种承保,不得共保、联保或委托其他保险(中介)主体代为办理。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金室统一组织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必须有参保农户签字的承保清单,每户必须有分户保险保单或保险凭证,保险保单或保险凭证必须发放到户。
2.理赔到户。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定损理赔工作机制,负责定损理赔工作,规避道德风险;组织乡镇损失核定委员会和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损理赔到户和保险理赔程序开展工作。对能现场确定损失的,损失核定委员会要编制受灾定损确认表、达成赔偿协议,保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发放到指定账户,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作为赔款账户纳入选定保险经办机构的条件;对不能现场确定损失的,要编制受灾估损确认表并明确处置意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处置意见及时办理。森林保险理赔要严格执行业内已有的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在畜禽保险理赔上,要结合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农户分散养殖的,由乡镇损失核定委员会现场勘查、处置签字确认后给予赔付;对集中养殖的,要以无害化处理证明作为保险赔付必要条件。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十四)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业草原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十五)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调节基金制度,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增加农业再保险供给,扩大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完善再保险体系和分保机制。合理界定保险机构与再保险机构的市场定位,明确划分省级和市县各自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十六)规范农业保险市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和投保主体,依法予以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加大对保险机构资本不实、大灾风险安排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处罚力度,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被清退的保险机构,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的农业保险业务。
(十七)强化计划任务管理。农业保险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1月份省级启动农业保险计划申报工作,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村级相关人员,进村入户,摸底调查、逐级汇总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下年度保险需求。省里根据当年度农业保险实际完成和各地申报情况,下达下一年度农业保险计划任务,各地要严格执行计划任务。年度计划任务当年执行完毕,不允许跨年执行。
(十八)结算拨付保费补贴。保费补贴采取预拨清算方式管理,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按季度核实农业保险签单进度,预拨相应的保费补贴资金,年末根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对年度保费补贴资金进行逐级清算拨付,不得跨年拖欠保费,调动保险机构积极性,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四、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完善保险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会同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农业保险纯风险损失费率,研究制定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篮子”品种和森林草原保险示范性条款,为完善保险条款、产品开发、费率调整提供技术支持,建立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基于地区风险科学化的差异定价,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
(二十)加大农业保险资源投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科技手段研发运用,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电子化、信息化建设,开发运用智慧农险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手机APP、微信等承保、理赔新技术,大力配备专职人员、强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险工作的科技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全面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实际,加大承保标的防灾防损投入,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
(二十一)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整合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保险监管、林业草原、气象等部门以及保险经办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
(二十二)优化保险机构布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切实改善保险服务。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县级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目前保险经办机构由各县区按相关规定确定,待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招投标办法出台后遵照执行。加强对保险机构的规范管理。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以服务能力为导向的保险机构招投标和动态考评制度。
(二十三)加强风险防范。加强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大预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保险机构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加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细化完善内控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五、健全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四)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甘肃银保监局、省林草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等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省财政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实施,甘肃银保监局负责保险机构行业监管,省林草局负责林草保险,省金融监管局负责推动农金室建设运行,省发改委负责提供农业相关价格信息,协调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二十五)靠实工作责任。农业保险的实施主体责任在县区政府,要比照省级建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明确工作机制,靠实责任部门,细化工作措施,编制工作方案,抓好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市州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十六)加大政策支持。优化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探索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加强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中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重点支持大宗农作物、主要畜禽、森林草原保险以及深度贫困地区,农业保险要逐步向保障市场风险倾斜。省级重点支持牛、羊、菜、果、薯、药六大主导产业,市县重点支持“一县一(多)品”特色产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业草原等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时,要注重引导和扶持农业保险发展,促进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和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帮助保险机构有效识别防范农业风险。
(二十七)加强考核评价。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业草原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评价指标原则上应当包括补贴资金安排及拨付、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和组织完成情况、理赔效率和效益、参保群众满意度、经营合规性等。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建立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年度考核制度,对经办机构的资源投入、服务质量、保单到户、勘查理赔、群众意见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遴选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研判农业保险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草部门要会同保险经办机构研究制定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充分利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甘肃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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