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四部门 印发《关于加快河北省农业保险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保险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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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河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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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进行探索,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符合本地特点的具体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协同推进。加强政策协同和各参与方之间的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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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小麦、玉米、稻谷等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5%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省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7%,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


  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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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点任务


  (一)围绕“扩面、提标、增品”,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1.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按照“巩固、提高、拓展”的思路,紧密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用足用好中央政策,巩固发展好中央补贴险种,结合我省重要农产品保障计划,进一步扩大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通过提高农户保险意识、保险服务便捷性、保险获得感,调动农户投保积极性,实现农户愿保尽保。探索建立畜牧、防疫、保险等多方联动机制,依托养殖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创新养殖保险模式和财政支持方式,破解承保数据不准不实难题,提高保险机构开展养殖保险的积极性。围绕全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以7大类24个特色优势农产品为重点,扩大省级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范围,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市县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提高地方特色险种占农业保险的比重。拓展森林和草原保险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草原保险试点,落实中央政策要求,适时调整完善森林和草原保险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河北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2.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提高、动态调整”的思路,结合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增加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县,实现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争取纳入中央小麦、玉米、稻谷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鼓励市县和保险机构探索开展收入保险试点,促进农户收入稳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河北银保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县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3.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以“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满足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建立和完善我省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稳步推广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和涉农保险。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鼓励市县和保险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险、农民短期意外伤害险以及包含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一揽子综合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以及为农业对外合作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责任单位:河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各市、县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4.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方式,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保险+期货”和“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农业保险衍生功能作用,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责任单位: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等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保险机构)


  5.落实便民惠民举措。以“强农、惠农、富农”为根本,切实维护投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利益,充分保障其知情权,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鼓励各地建立损失核定联合组织,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专业人员作用,按灾害范围和大小确定组织层级参与查勘定损。(责任单位:河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财政厅,有关保险机构)


  (二)围绕“协同、共享、防范”,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6.建立农业政策协同机制。推进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农业救灾、农业补贴等政策之间的协同配合,提升农业保险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能力。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制定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注重与农业保险相结合,发挥农业保险机制作用。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有关保险机构)


  7.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以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管理水平。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农业保险综合信息数据平台,整合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草原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河北银保监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有关保险机构)


  8.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按照中央部署,建立和落实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省级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财政、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有关保险机构)


  9.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防灾和减损、机构内控和行业指导实现有机结合,严守防范系统风险底线。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防预、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险机构要强化防范风险的主体意识,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大预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险机构要加强公司治理,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防灾减损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河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有关保险机构)


  10.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调整机制。加强我省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执行银保监会制定的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篮子”品种和森林草原保险示范性条款。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地区风险差异,合理确定费率水平,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维护各方利益,保障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有关保险机构)


  (三)围绕“引导、创新、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


  11.明晰市场和政府边界。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各级政府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要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可通过必要的政策支持、保费补贴、创新奖励、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方式,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政府)


  12.推进高新技术应用。发挥高新技术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中的作用,推动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快应用高新技术步伐,通过卫星遥感、物联网、大数据、无人机等技术手段,提高承保理赔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便利性,维护农民利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13.优化保险机构布局。以“提升服务、规范秩序”为目标,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投标和动态考评办法,加强保险机构准入和退出管理。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可按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14.依法依规加强监管。以严格的监管促进保险机构经营规范,保障农业保险市场健康有序运行。保险机构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加大对保险机构资本不实、大灾风险安排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处罚力度,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责任单位:河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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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同配合。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单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草原等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落实省委、省政府农业保险政策,确定本地特色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和重点,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河北银保监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统计局,各市、县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二)加大政策支持。优化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探索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加强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政策性农业保险重点支持我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及深度贫困地区,保证中央支持的保险险种在我省落地落实。扩大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积极争取中央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试点,优化省级特色农业保险奖补政策,支持市县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扶贫等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时,要注重引导和扶持农业保险发展,促进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和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帮助保险机构有效识别防范农业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扶贫办)


  (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研究设立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作用,加强基层保险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审计厅)


  资料来源: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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