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 庹国柱:值得探讨的几个农险产品创新问题

农业保险创新

2021-01-17

  作者 |   庹国柱「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文章来源 | 《中国保险》2021年第1期

  农险产品创新是高质量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环节和手段。近几年,全国各地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热情高涨,方兴未艾。但对于农险产品创新的理解和制度建设意义还停留在自在阶段,创新目的、整体规划和统筹有待进一步提升,尚未建立最适合我国国情和最适应农户需要的产品体系。目前创新和开发的产品,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何适应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农险产品的创新和开发,本文就其中一些问题发表了一些粗浅的看法,更多的问题还需要大家一起来深入研究。

  我国农业保险供给已初步解决了“从无到有”的问题,在高质量发展农业保险的背景下,农业保险的供给需要进一步解决“从有到优”的问题,既要产品优也要服务优。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正是实现产品及其体系“优”的主要途径。

  农险产品创新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和热门业务,无论政府还是保险公司都很重视,热情都很高。监管机构非常支持,有些政府部门或者金融机构,例如农业农村部、三大商品交易所和各级政府,每年还有不少措施鼓励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各地的公司在“物化成本保险”的基础上,创新出各种新的保险产品,例如,针对各种作物的各类天气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地力恢复指数保险,以及各类扶贫保险、“保险+期货”、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产品,还有针对牲畜的生猪价格保险、“热应激牛奶产量保险”等,可谓琳琅满目,也令人高兴。不少创新产品实践效果不错,也受到农户欢迎。与此同时,产品创新目前也存在诸如无的放矢,缺乏规划,产品本身可行性、适应性存疑,以及现有产品缺乏改进和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很好解决,有助于促进农险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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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进行产品创新

  为什么要进行产品创新,这是创新产品的首要问题,农险产品创新必须要有明确目的和目标。

  农险产品创新应该有下面三个目的:

  1.适应政府农险发展的需求,也适应农户寻求有效风险保障的需求;

  2.寻找适合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和经营的体系性产品;

  3.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而据笔者观察,目前还较为缺乏创新产品的完整思路和专门规划。各地在招投标中获得的“标段”,一般都是循规蹈矩做物化成本保险,也就是“大田”产品。进入视野的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多只是在试点。

  对公司而言,在中标的“大田”业务之外,要想扩大业务就要创新,一些特色产品通过创新,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但是农险产品创新容易失去正确导向,为创新而创新,虽然,没有什么不对,通过创新产品创造需求,这都可以理解,也情有可原,但是这种创新的方向和动力就值得探讨。

  笔者了解到的一些创新产品,有的是“一锤子的买卖”,今年做了一单,明年就没有下一单(或者是因为没钱了,或者是因为这一“单”赔了)。设计出来一新产品,能持续多年进行试验的不多。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创新产品没有经过很好地调查和精算,也不想花很多成本。问题是这些产品的创新价值如何,效率如何,适用性如何?进而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整体而言,产品创新的方向到底是什么却较少进行研究和讨论。

  这些问题的探究和回答,对农业保险的整体决策意义重大。

  比如,天气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我们如果在一个乡、一个县、甚至更大范围内实施,最终能取代现在的传统经营的成本保险,不是皆大欢喜吗?但并没有很好研究在我国条件下,在多大范围里适合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在哪些地方适宜发展区域产量保险,或者区域收入保险。往往存在各自为政地开发,虽然有其必要性,但显得很盲目,资源浪费也比较严重。

  在产品创新方面应该做些什么

  如果说一家公司无力左右本地或者全国的农险产品发展和创新规划,因为除了提供试验经验之外,在一地经营的公司无法保证自己在这里长期经营。但是相关管理部门则可以在各家公司试验的基础上,总结和推广最适合本地的保险产品,同时系统总结各地各公司创新产品的经验,加以统筹和系统化,逐步形成本地的优质产品体系。国外就有这方面的正反经验。

  美国农作物保险自1939年起就只是试验自然灾害的保险。在长达数十年的试验中,因为体制的原因,缺乏产品创新的动力和机制。直到1996年,美国在市场化经营的背景下,才打破传统思路,将具有系统性的价格风险也纳入农业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开发出各类农作物和农场收入保险产品。这应该看作是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较好例证。

  世界银行从本世纪初就极力推动天气指数保险,2004年也曾来中国研讨在中国发展天气指数保险。不过中国当时的商业性农业保险正处于低谷。真正进行天气指数保险的产品开发和试验,则是2008年以后的事了。

  美国在1996年开始试验收入保险,短短十几年时间,各种各样的收入保险产品就成为保险领域的主流产品,形成了独特的非常受欢迎的真正符合农险发展目标的产品体系,这类产品占据了90%以上的市场份额和83%以上的保险费收入。与此同时,有些地区依然在试验天气指数保险和区域产量保险。

  我国农险产品创新对于“大田”产品来说,目前是顺着“成本”往上走,“物化成本保险”—“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这到底是不是方向?需要很好研究。

  各级管理机构应该有统筹意识,不仅重视所谓“一县一品”的产品方针和偏好,更应当克服公司各自为政、分散经营和分散开发农险产品的弊端和局限,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总结和选择适应性强、受农户欢迎的产品,实现农险产品资源整合,形成本地一个时期里的优化农险产品体系。

  值得深入研究的几种创新保险产品

  一、 保险+期货类产品

  “保险+期货”的试验是从2015年开始的。该产品一经问世就受到多家保险公司和大连、郑州、上海三大商品交易所以及众多期货公司的热烈支持和响应。三大商品交易所和众多的期货公司联合多家保险公司,开发出玉米、大豆、棉花、橡胶、苹果、大枣等农产品的“保险+期货”产品。三大商品交易所拿出公司的自有资金补贴参加试验地区的农户大部分保险费,选择试点,展开试验。试验产品和农作物品种逐年增加。

  2015年以来,大连商品交易所在“保险+期货”和“农保计划”试点中投入自有资金4.07亿元,撬动地方政府及其他社会资本2.85亿元,累计推动56家期货公司、11家保险公司在23个省份、100余县开展227个“保险+期货”试点,覆盖1525万亩种植面积,涉及农户61.46万户。

  上海商品交易所从2017年起,已经连续三年开展“保险+期货”精准扶贫试点,累计向近19.3万户次贫困胶农补偿价格损失1.6亿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约7.6万户次。2019年“保险+期货”精准扶贫项目赔付总额为7034.83万元,平均赔付率达到78.16%;场外期权产业扶贫项目赔付总额为1341.24万元,平均赔付率为83.82%。2020年,该所总计投入1.5亿元,为全国25个橡胶产胶县的18.95万吨天然橡胶提供价格保险,为超过10万户胶农提供价格托底保障。

  2016-2019年,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累计支持开展“保险+期货”试点项目75个,涉及棉花、白糖、苹果、红枣4个品种,覆盖新疆、广西、甘肃等11个省(自治区)及32个国家级贫困县,累计支持资金约1.1亿元,惠及农户10万余户、建档立卡贫困户4.57万人,累计赔付金额超过1亿元。2020年,郑商所在白糖、苹果、红枣3个品种上支持立项项目31个,计划支持资金9000万元。

  现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已经在“价格保险+期货”的基础上开发出“收入保险+期货”,他们的创新已经升级了。

  但是,“保险+期货”是不是保险创新发展的方向?“保险+期货”有没有可持续性,有没有发展前景?都还是需要在实践基础上探究的问题。特别是在“保险+期货”实施过程中,主要推动者和保费补贴的主角是大连、上海、郑州三大商品交易所和地方政府。这种现状如果不能改变,有没有可持续性?值得探讨。

  “保险+期货”的创新试验,至少在目前看来是有意义的,也有成功之处,虽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特别是在“价格保险+期货”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的“收入保险+期货”,对于创新开发和试验收入保险,或许是一条可供选择的道路。

  二、 农业信用风险责任类产品

  还有一些产品,例如农业农村贷款保证保险、土地流转履约责任保证保险等,这些产品的主要风险责任是农户的信用风险。要支持和发展这类农村很需要的保险产品,这也是农业保险增信功能的体现。但这是不是我们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承担的风险责任,是不是农业保险产品开发的方向?值得探讨。

  要填补这个“空白”,要有一整套合理的工作程序。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问世之后,因为违约风险比较大,道德风险难以控制,加之有关部门支持有困难,只有很少地区开办过一两年,就没有再做下去。但是贷款保证保险各地一直在做。

  但是该类产品现在的实际经营状况较难让人乐观,不少公司该类业务的赔付率同样居高不下。怎样看待这种比较普遍的经营状况,需要从不同角度分析。

  但是有的同仁认为,这个可能是比较普遍的赔付率现状,并不完全说明问题,农业信贷保证保险并不是完全不可以做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做好了,实际上也可以是好的业务。根据他们的经验,现在这种状况,主要是经营方面的缺陷造成的——公司做信用保证业务,但缺乏专门的队伍做风控。同时,贷款支付方式也不当,直接放贷给农户的是现金,很难知道贷款农户把钱用到哪里去了。如果不支付现金,而是将贷款支付给农户购买生产资料或其他投入品的卖主,在贷款使用环节把好关,也可以很好控制一部分风险。同时,对于投保的借款人,也要进行调查和选择。做好了这类险种,也符合政府解决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难题的期望,也对公司在招投标中加分有帮助。这种意见也有一定道理。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农业保险的金融支持功能应主要体现在农业保险单的质押贷款上面。联系到我国,随着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提高,保单质押价值会得到较大提升,这是农户信用地位提升的重要保证。而信用担保至少在目前农户实际信用状况下,风险还是有的。而保险公司相对于银行来讲,对信用风险的管控能力存在一定差距,何况,信用保证保险可能存在“暴雷”的事实也进一步说明在现实信用状况下,承保信用风险、创新这类产品还是要非常谨慎。对于农业保险也是如此。

  如果要做,就要适当选择客户,做好全程的风控,操作层面也需要下很大功夫进行实事求是的改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帮到那些需要资金的农户,也是经营这类产品的公司摆脱亏损困境的方法。

  产品创新怎样配合乡村振兴战略

  这个问题是与“大农险”相呼应的,我国正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保险正在从“小农险”走向“大农险”。也就是从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扩展到农林牧渔和涉农保险。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推进,农业生产将呈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及生产、加工、物流、仓储、营销链式发展的态势,特别是农业与文化、科技、生态、旅游、教育、康养等深度融合形成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呈现出主体多元化、业态多样化、设施现代化、服务规范化和发展集聚化态势。

  在这种农村变革面前,如果要做“大农险”而不是“小农险”,那么这个盘子有多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到底如何适应?也值得大家研究。

  就目前而言,针对涉农保险(农房、渔船、农机、农业设施、仓储),农作物收获后的储存、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保障等需求,需要逐步开拓领域,创新涉农保险产品。这些由生产领域延伸到农产品储藏和流通领域的保险产品,风险是可控的,而且根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中央财政补贴也有可能逐步扩展到这些方面。《指导意见》里已经提出来了,应该针对这些标的创新产品。

  产品创新如何适应后扶贫时期的需要

  这几年农险扶贫取得了很大成绩,据统计,2016年到2019年,农业保险累计为9840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不稳定脱贫户提供风险保障9121亿元,累计为3031万户受灾的这类农户支付赔款230.38亿元,有力支持了他们脱贫和因病致贫返贫。这其中,有农险创新产品做出的一份贡献。其中,有不少产品十分有特色。2020年脱贫之战结束之后,需要考虑后扶贫时期巩固扶贫成果的问题。

  为防止脆弱的脱贫人口中部分人因灾返贫、因病返贫,保险机构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开发包括农业、农房、家财、意外伤害、疾病等责任一体的“一揽子”防贫保险产品,利用扶贫等资金为他们投保。

  笔者新近了解到,安徽省在全省脱贫攻坚完美收官之后,已经着手开发“防止返贫险”(简称“防贫险”)。省政府在2020年11月就发出《关于开展“防贫保”扶贫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意采取“1+1+N”一揽子综合保险产品模式,针对不同情况有选择地投保。政府也准备安排财政资金进行支持。这个产品创新的计划站位就很高,不是站在一家公司、一个地方的层面,而是站在全省巩固扶贫成果的角度,其目的和思路很清晰,很值得提倡和赞赏。

  现有保险产品自身要不要创新

  现有保险产品自身要不要创新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这里面有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现有“大田”产品要不要更新换代;第二个问题是产品设计模式缺乏弹性,因此缺乏适应性;第三个问题是产品,主要是种植业保险产品本身的某些不合理的规则要不要改变。

  13年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导保险产品是“物化成本保险”,保险金额也就相当于标的预期价值的30%到40%。大量调查表明,这种保障产品还远远不能适应农户需要,也难以满足政策目标的要求。而“大灾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试验的推进速度较慢。

  还有,目前所有产品(包括“大田”产品和创新产品)都缺乏选择性,一种产品一种保障标准、一种费率,相应的补贴也是固定的。这种产品设计模式也应该创新,应该给予农户选择权,适应农户有差别的需求。

  笔者认为,适应农户需求和乡村振兴需要,应该将成本保险升级为“产量保险”,并给予投保农户在保险保障水平上的选择权,使产品更加灵活和适应需要。这也是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重要条件。

  无论“物化成本保险”还是正在试验的“大灾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产品,都有“分阶段赔付”的不合理规定。分阶段赔付,貌似公平,实际上既违背精算规则,也违背农业保险的基本目的,还是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侵害。除了播种到出苗期间的灾害损失之外,任何阶段的损失都应该按照保险标的最终损失计算赔款。当然,这个问题还需做专门研究,即使要废除“分阶段赔付”的旧规,相应的其他规则可能也需要做出调整,比如说,从播种到出苗阶段的风险怎样提供保障就需要另定规则,也需要改“相对免赔”为“绝对免赔”等。

  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既是企业行为,也是政府行为;既是业务发展的需要,更是制度优化的需要。所以,企业要明确这些产品创新和开发的不仅仅是业务价值,更要明白它的制度意义。也就是说不能盲目创新,要有符合农户需求和制度需求的产品的视野,要有农业保险整体发展的站位。管理机构需要主动介入,并且对市场上的创新要有整体的考虑和规划,既要鼓励和引导创新,也要统筹和整合创新资源,逐步建立本地区最适应需要的产品体系。这样才能不仅节约财力和人力成本,而且还会达到最佳的农险创新发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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