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农业保险发展情况与农业再保险运行模式

印度农业保险

2021-01-19

    摘要:作为新兴市场典型的市场化国家,印度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发展,而农业再保险在印度农业保险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印度农业再保险是典型的政府支持型模式,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手段以及市场机制建立了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基础的再保险体系,实现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的逐级分层分散。借鉴印度经验对完善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印度农业保险发展情况

    印度农业保险采取政府主导的模式,由联邦政府出台保险计划,再由各邦推动落实。从1985年首个全国性农险计划推广以来,印度政府在改进原有保险计划的基础上多次推出新的保险计划,新计划都注重克服之前计划的弊端并提高参与率。

    (一)印度农业保险计划的历史沿革

    壹/综合作物保险计划(1985-1999)

    综合作物保险计划(CCIS)是印度政府在1985年推出的第一个全国性农作物保险计划。在参与主体上,CCIS仅对贷款农户开放;由印度国有的通用保险公司(GIC)垄断经营;各邦政府可自主选择是否加入计划,最终18个邦加入该保险计划。在保险责任上,CCIS是保障产量损失的保险计划,承保作物主要包括谷类、豆类、油料作物;保障责任包括洪涝、干旱、山体滑坡、火灾、病虫害等;保险区间从播种期到收获期。在保险费率上,谷类作物的费率为2%,豆类和油料作物的费率为1%。政府保费补贴上,由于印度以小农经营为主,政府对小农和边际农户(种植面积小于半公顷的农户)提供50%的保费补贴,保费补贴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

    贰/国家农业保险计划(1999-2015)

    (1)国家农业保险计划的发展过程

    国家农业保险计划(NAIS)在CCIS基础上扩充了作物品种和保险责任,且从该计划开始,非贷款农户也可自愿投保农作物保险计划。2003年后,该计划由GIC旗下国家农业保险公司(AIC)经营。2010年,印度政府出台了改进的国家农业保险计划(mNAIS),对NAIS的弊端做了修正,如实行风险区划、采用精算公平费率等,用以代替原有计划,并允许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前者费率更低、补贴更少,很多邦政府仍选择推行NAIS。国家农业保险计划改革前后的主要内容和区别如表1。

    表1国家农业保险计划改革前后特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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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家农业保险计划的经营情况

    NAIS是2016年总理农作物保险计划(PMFBY)引入以前,参与人数最多的农险计划,2015年参与农户数为3085万户,该计划当年保费收入近3.6亿美元。由于未采用精算公平费率,NAIS的历史平均赔付率超过350%,2015-2016年赔付率超540%,远高于采用精算方法定价的mNAIS和基于天气的农作物保险计划(WBCIS),其中mNAIS在201-2016年的赔付率均低于90%。

    叁/基于天气的农作物保险计划(2007至今)

    (1)基于天气的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发展过程

    2007年,印度政府开始在20个邦推行基于天气的农作物保险计划(WBCIS),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该计划与NAIS/mNAIS并行运作,采用精算公平费率,政府补贴制度与主流农作物保险计划一致,将作物分为3-4个生长期进行承保,允许商业保险公司经营。2016年开始,该计划在费率、保额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规划,以与总理农作物保险计划(PMFBY)相协调,更名为重构的天气农作物保险计划(RWBCIS)。

    (2)基于天气的农作物保险经营情况

    该计划的参与率较低。一方面,由于该计划选用精算公平费率,导致保费较高,农民自担部分相应较大;另一方面由于该计划是基于区域的天气指数保险,存在两方面基差,一是区域产量与个体产量有差异,二是保单触发标准与实际产量损失不完全挂钩。近年来,WBCIS/RWBCIS赔付率不断走高,2016年全国整体赔付率达到112%,严重打击了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在PMFBY推行后,WBCIS的发展空间进一步受到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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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NAIS/mNAIS的历史经营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印度农业部数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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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WBCIS/RWBCIS的历史经营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印度农业部数据整理

    肆/区域性农业保险计划

    (1)椰子保险计划

    2009年开始,印度在椰子种植区开展了椰子保险试点计划,该计划完全由AIC运营,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地方财政补贴25%,农户支付其余25%。该计划目前已经与总理农作物保险计划(PMFBY)衔接。

    (2)作物收益保险计划

    该计划自2016年9月开始在8个地区陆续开展试点,涵盖了咖啡、茶、橡胶、烟草和豆蔻等作物。

    (二)总理农作物保险计划(2016年至今)

    总理农作物保险计划(PMFBY)从2016年雨季开始推行,目的是克服NAIS和WBCIS的弊端。该计划整合了mNAIS,与RWBCIS并行,目标是在3年内(2019年)保险覆盖率达到50%。总理农作物保险计划一经推出便广受印度农户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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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PMFBY的主要内容

    在产品设计上,该计划是保障多作物、多灾害的产量保险,较以往保险计划大幅提高了保障水平、覆盖区域和补贴水平,采用科学方法查勘定损;市场向私营公司和新公司开放。目前印度全国36个邦中已有28个实施了该计划。

    在费率设定上,该计划以精算为基础厘定费率,取消费率上限,各类作物的费率多在3%-15%之间;农户对雨季作物承担2%费率,对凉季作物承担1.5%费率,对经济作物承担5%费率,其余1%-10%的费率由政府承担;取消了政府补贴的总量限制,保费补贴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政府对等承担。

    邦政府是农险计划的规划者和农险市场的分配者。一是由政府确定农险规划,在种植季到来之前,实施PMFBY的各邦需确定参保的农作物、农业区、保额和赔付标准。二是由政府确定风险区划,各邦根据实际情况,将本邦内的农业种植区域划分成一个或多个区块,目的是分散风险,确保各区块的风险概况大致相同,区块数量以及各区块的农业区构成可以因年而异。三是由政府组织直保公司进行竞标,各邦政府就本邦内各个区块的业务分别组织竞标,业务周期从一个种植季到多年不等,主流的业务周期是两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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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印度农作物保险计划中农户参与情况(百万人)

    数据来源:劳合社2018年报告《HarvestingOpportunity———Exploringcrop(re)insuranceriskinIndia》

    直保公司是农险计划的竞争者和农险市场的参与者。直保公司通过竞标获取业务,需根据政府提供的10年产量数据,参考GIC制定的精算价格确定报价,由于采用激烈的竞价机制,最后的费率往往与精算费率偏离较大;直保公司在竞标前必须做好再保险安排,以提高业务承保能力和风险分散能力。

    贰/PMFBY的经营情况

    保费规模迅速扩大。2016年,印度农险市场总保费达到33.8亿美元,2017年快速增长到38.4亿美元,预计2018年将达到50亿美元,农户覆盖率将达到50%。种植险已成为印度继车险和健康险之后的第三大非寿险险种,印度也成为继美国和中国之后的全球第三大农险市场。

    相较以往的农作物保险计划,PMFBY的费率厘定更加科学,业务规模显著扩大,经营结果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2016年(含2016-2017年凉季)行业整体赔付率79%,2017年雨季行业整体赔付率为96%,凉季保险赔付率一般会低于雨季的赔付率。这主要是因为雨季的气候不确定性更大,而该季农作物对气候高度依赖,因而风险也较凉季更大,农户在雨季的投保率也要远高于凉季,这种农业风险在季节间的差异,导致印度农业保险存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三)印度农业保险运行情况

    壹/农业保险市场不断走向开放

    印度农业保险最初由国有保险机构GIC及旗下印度农业保险公司(AIC)垄断经营,随着印度农业保险市场向商业保险公司放开,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提升到50%左右。2017年,印度共有17家直保公司获批参与总理农业保险计划,包括1家国有农险专营公司(AIC)、4家国有保险公司和12家合资保险公司。2017年7月,印度政府允许各邦建立自己的农作物保险公司以经营农业保险,目前各邦经营农业保险的直保公司数量从1个到5个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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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2017年印度农作物保险各公司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劳合社2018年报告《HarvestingOpportunity———Exploringcrop(re)insuranceriskinIndia》

    贰/高补贴政策推动农业保险规模不断扩大

    印度借鉴中国经验,通过提高政府保费补贴推动农业保险发展,2016-2017年中央政府保费补贴近16亿美元,使该国当年农业保险增长率超过280%。但是由于中央财政和邦财政1:1的配套比例,高补贴给一些邦政府带来很大财政压力,一些邦政府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出超过该邦全部农业预算的60%,导致补贴到位迟、数额少,影响了保险计划参与率和承保理赔效率。(数据来源:印度农业部2017-2018年报,数据截至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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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农险保费情况

    数据来源:劳合社2018年报告《HarvestingOpportunity———Exploringcrop(re)insuranceriskinIn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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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印度中央政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出

    数据来源:印度农业部2017-2018年报

    二印度农业再保险运行模式

    印度建立了以国有再保险为主体、商业再保险为补充、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国家财政兜底的政府支持型再保险运行模式。

    (一)建立了“保护本国市场,适当促进开放”的监管体系

    印度规范农业再保险发展的主要法规制度有《保险法》《保险监管法》以及印度保险监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1938年印度首次颁布《保险法》,后经数次修订,最新修订时间为2015年。《保险监管法》于1999年颁布,首次设立印度保险监管局(IRDAI),并规定了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保险监管局通过不断制定规则规范保险和再保险行业发展。印度对再保险行业的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经营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二是再保市场中的公司顺位,三是法定分保条件。

    壹/经营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印度农业保险及再保险市场逐步向私营和外资主体放开。1999年之前,印度国有的通用保险公司(GIC)垄断了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所有非寿险业务。1999年,印度成立国家农业保险公司(AIC),由AIC代替GIC经营国家农业保险计划,GIC在农险领域转型承担再保险责任。同年,印度《保险监管法》颁布,设立保险监管局,通过制定规则鼓励私营保险公司加入市场,同时允许外资持股,上限设为26%。2015年,保险监管局将外资持股上限放宽至49%,这一规定对直保和再保公司同样适用。

    贰/再保险市场中的公司顺位

    印度通过规定再保险公司顺位的方式保护国内再保市场。印度保险监管局于2016年公布了再保险顺位规则如下:第一顺位为印度国有再保人GIC;第二顺位为在印设有分支机构且超过50%再保险保费留在印度境内的外资再保人;第三顺位为在印设有分支机构且超过30%再保保费留在印度境内的外资再保人;第四顺位为在经济特区设分支机构的再保人;第五顺位为ITIRe或其他印度保险公司;第六顺位为离岸再保人;第七顺位为给离岸再保人提供报价支持的印度再保人。

    叁/法定分保条件

    印度通过法定分保等制度设计保护本国再保险机构。1961年修订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需将一定比例的业务法定分出给印度国有再保险机构GIC,具体由印度保险监管局(IRDA)每年确定分保比例、各类业务的责任限额及分保条件。如2015年,印度保险监管局规定所有保险业务需将5%分出给GIC,各类业务的限额与条件不同,对于农业保险,法定分保的责任限额为50亿卢比,手续费为15%。

    (二)形成了“国家再保险为主体,商业再保险参与”的再保险格局

    叁/GIC享受法定分保并有优先选择权

    印度保险法规定,境内所有财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所有业务按5%的比例逐单向印度再保人分保。而GIC是印度唯一正式运营的本土再保人,事实上它在印度市场独享法定分保特权。

    根据印度保险监管局发布的再保险规则,所有再保合约必须先提交GIC,经其同意的农险再保合约才能在市场上排分,GIC还可优先选择承保业务。目前,GIC是绝大多数农险再保合约的首席再保人,成数合约的平均接受份额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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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贰/GIC对直保经营有很大影响力

    一方面,GIC代表联邦政府持有国家农业保险公司(AIC)35%的股权,是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AIC经营有很大影响力;另一方面,GIC利用AIC的经营数据,负责为各邦制定农业保险基础费率,对农业再保险有绝对的定价权。

    叁/国际再保人获批可在印度开展业务

    根据印度保险监管部门2016年新修订的再保险监管规则,在GIC优先选择业务之后,其他再保人可承接合约的剩余份额。顺位靠前的是在印度有分支机构的国际再保人,之后,离岸再保人才可陆续承保业务。由于印度的再保规则倾向于让业务留在境内,且印度近年来进一步放宽境内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对外资再保人制定了新的审批标准,离岸再保人纷纷到印度设立分支机构。截至2017年10月,劳合社、安盛再保险、美国再保险、慕再、瑞再、汉诺威再等外资再保人均在印度设分支机构。国际再保人不仅为直保公司提供农险再保保障,也为GIC提供转分保支持。

    (三)建立了“成数分保为主,政府财政兜底”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壹/农业再保险面临较高风险

    印度的农业再保险面临较大风险。首先,印度作为小农经济为主、农业管理水平一般且自然灾害高发的国家,极易发生巨灾损失。其次,总理农作物保险计划推行时间不长,费率区划不够精准,经营管理水平尚需提高,直保端风控水平有限,自然会将风险传导至再保端。最后,不同农险业务安排的再保合约同质化严重,缺乏对直保风险的准确分析,加剧了逆选择,进一步提高再保风险。因此,印度农业再保险面临较高风险,易触发高额再保赔付,再保人经营压力较大。

    贰/成数分保为主要再保险方式

    基于印度农业保险经营的较大不确定性,印度农业再保险中以成数分保最受欢迎,因为该方式一方面能保留较低的自留额,更多地分出未知风险,体现再保人与直保公司风险共担的原则;另一方面对资本金不充足的直保公司也极具吸引力。在成数分保合约中,手续费一般采用滑动制,即越高的终极赔付率对应越低的手续费返还,这也是再保人面对未知风险的风控手段。超赔分出通常在成数分出之后安排,但该类合约的同质化严重,对于不同地区和季节的不同农作物,以及不同承保能力、风险偏好、自留水平的直保公司,超赔合约的结构、保额通常很相似,印度此类再保合约的设计往往缺乏科学性。

    叁/政府与市场分层分担大灾风险

    印度农业大灾风险是政府与市场共同分担。一是底层风险由再保险承担。市场上普遍采用成数合约+赔付率超赔的再保合约模式。成数合约中,各公司自留份额一般为25%,GIC依法获得5%的法定分保份额,剩余的70%以成数合约方式在国内及海外市场排分;超赔合约的起赔点一般高于110%,合约限额一般设置在250%。2016年是总理农险计划的首年,为防范不确定性,GIC又在国际再保市场购买了再保险转分,农险转分出保费规模占GIC总保费的7%。二是高层风险责任由政府承担。根据最新的印度再保险制度,联邦政府和各邦政府承担赔付率超过350%的农业大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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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7GIC历年农业再保险保费收入规模(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GIC公司2016-2017年报

    (四)GIC农业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

    印度通用再保险公司(GIC)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受益于飞速发展的总理农作物保险计划,在2016-2017年农险再保收入约为13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7倍,已成为全球业务规模最大的农险再保人,在印度农业再保险市场占比约60%。此外,GIC还在劳合社(伦敦)开设了辛迪加席位,通过承接国际业务分散国内风险。2016-2017年,GIC农业再保已发生赔款约9亿美元,简单赔付率约70%,支付手续费约1.3亿美元,综合赔付率约为80%。GIC农业再保险转分保费约9200万美元,转分比例约为7%。(数据来源:GIC公司2016-2017年报)

    作者:王野田,李琼,单言,王铭
    编译:徐洋,王克
    责编:魏腾达
    备注:徐洋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在读硕士研究生;王克博士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研究员、硕士生导师;魏腾达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在读博士研究生。
    出处:节选自《印度农业再保险体系运行模式及其启示》,保险研究,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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